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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吉林财经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02 12:09 点击数:

(通讯员 张源淇)各学院、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质量,经学校研究,制定了《吉林财经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经2017年8月28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吉林财经大学

                                    2017年8月28日

 

吉林财经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7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健康发展,更好地选拔和培养优秀人才,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我校或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研究生招生单位对我校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三条推免生工作是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机制,是促进人才选拔多元化,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

第四条推免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做到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宁缺毋滥,在对申请推免考生本科阶段学业、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研究潜质、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查,同时加强对考生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考核。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组成。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的事务性工作依托研究生学院实施。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由有关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具体实施本单位推荐工作。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三章推荐

第七条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的推荐对象为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遴选出的基础知识扎实、基本技能过硬、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才兼备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八条推免生一般通过学生自愿报名、学院考核推荐、学校审核确定的方法择优产生。

第九条所有参加推免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2.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无补考和重修记录,理论必修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应名列专业前25%

外语要求如下:

1)非外语专业学生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

通过PETS—3级考试。

在符合上述情况之一的同等条件下,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六级或PETS—4级及其以上考试(含雅思、托福等考试)的学生优先考虑。

2)外语专业学生的专业外语四级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3)第一外语为其他语种的,需提供等同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的成绩证明。

4.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5.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6.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7.对确有特殊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学校推免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须校内公示。

第十条在满足第九条所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各学院对申请者按照截止至第三学年结束学生应修完培养方案中全部理论必修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依次排序,择优推荐。

理论必修课程加权平均成绩=

如果理论必修课程成绩按五级制计分,按如下标准折合成百分制:优秀折合90分,良好折合80分,中等折合70分,及格折合60分;军事训练、体育课不计入成绩排名,但必须在计算成绩时通过课程考核。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学院自定的规则获得附加分,原则上,附加分累计不得超过5分:

1.在全国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一级学会主办的各类大学生学术竞赛中获奖。

2.在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的竞赛中获奖。

3.在我校科研处认定的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名义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各学院可根据各自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学院的附加分细则。

第十一条在满足第九条所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专业成绩排名在前35%的学生,参加中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计算机设计大赛、“外研社杯”全国英语演讲比赛、辩论大赛、IDEA全国辩论赛等国内重大竞赛,获全国一等奖者;参加中国大学生数学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国内重大竞赛,获全国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者,在通过学校组织的综合考核后,可直接获得推免资格。获奖统计以每年831日为限。

第十二条推免工作必须完成以下工作程序:

1.全校推免生名额由教育部每年度下达,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原则上,根据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状况,结合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学科、学科研究特点、当年研究生招生计划数、社会需求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各学院当年推免名额。

2.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吉林财经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及有关成果和奖励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按照学校分配给学院的推免名额有序确定推荐面试人选,在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领导下学院专家组根据申报学生的志愿组织面试。面试重点考核学生的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学术创新成果、外语水平、语言表达能力等,面试满分为100分。通过综合成绩排名、民主评议和公示,确定本学院推免名单,并报送至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综合成绩=理论必修课程加权平均成绩×80%+面试成绩×20%+附加分

4.学校对通过审核的推免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级研究生招生主管部门。通过上述程序的学生即取得正式推免资格。

第十三条各学院未用完的推免名额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调配

第十四条推免生名单在学院公示期内,对有异议的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受理;推免生名单在学校公示期内,对有异议的学生,所在学院应查明情况,及时向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接收

第十五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的接收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校内接收工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

第十六条推免生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填写基本信息,选择填写报名志愿,并根据系统提示参加校内或校外推免接收的复试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网上注册或报名,其推免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在教育部规定的接收录取阶段,推免生可自主选择报考单位和专业,参加相关报考单位组织的复试,并最终选择其中的一所单位接受其录取。

第十八条推免生的校内接收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研究生学院公布接收推免生的章程。

2.推免生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选择报名志愿,向研究生学院递交相关材料。

3.研究生学院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并在系统内发出复试通知。

4.推免生根据收到的复试通知,选择参加复试。

5.学校根据复试结果,择优录取,并在系统内发出待录取通知。

6.推免生根据待录取通知,选择其中之一接受其录取。

7.研究生学院将名单予以公示并报省级研究生招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推免生的校外接收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推免生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选择报名志愿,向有关单位递交相关材料。

2.推免生根据申请单位发出的复试通知,选择参加申请单位组织的复试。

3.推免生根据有关单位发出的待录取通知,选择其中之一接受其录取。

第二十条在规定的时间内推免生未获得一个报考单位的待录取通知或未接受某一报考单位的待录取通知,其推免资格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为鼓励和吸引更多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对推免候补同学实行校内报考鼓励制度,即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在下达推免名额的同时,根据一定比例下达推免候补名额。在推荐阶段,当推免生因故取消或因个人原因放弃推免资格时,候补同学依次递补。同时推免候补同学报考我校下一年度硕士研究生,如其初试成绩达到我校规定的专业复试分数线要求,可直接进入复试录取程序。

第二十二条推免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推荐或录取资格:

1.受刑事或行政处分。

2.所修课程出现不及格。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不到良好以上。

4.毕业当年未获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

5.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推荐工作;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推荐工作;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推免生的接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应制定本学院推免生选拔的具体工作细则和附加分规则,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公告。

第二十五条推免生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与监察部门监督。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应将推免生政策规定、接收推免生名额、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进行公开。

第二十六条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其录取资格,并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各学院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院推免生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加强自律,维护我校推荐免试和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声誉。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如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与教育部、吉林省教育厅等教育主管部门当年下发文件政策不一致的,以当年文件政策为准。(审核人 赵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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