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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学生奖励条例
文章来源: 作者:公共管理学院 发布时间:2018-11-20 05:37 点击数:

吉林财经大学学生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学生素质教育,树立优良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第四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及方式

 

  第六条  吉林财经大学学生奖励包括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两类。个人奖包括综合奖和单项奖两种。综合奖一般包括国家奖学金(含吉林省政府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单项奖包括学习进步奖、社会工作优秀奖、文体活动优秀奖、社会实践优秀奖、精神文明奖、科研创新奖、特殊贡献奖等。集体奖包括优秀班集体、优良学风班、文明寝室。

  第七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令嘉奖;

  (三)通报表扬;

  (四)颁发证书(或奖状、奖章、奖杯、锦旗);

  (五)颁发奖金或奖品。

 

第三章  学生奖励的条件及实施办法

 

  第八条  学生能够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且符合相应奖励项目条件者,学校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班集体,是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或集体,给予的荣誉表彰和奖励。

学习进步奖、社会工作优秀奖、文体活动优秀奖、社会实践优秀奖、精神文明奖、科研创新奖、特殊贡献奖、优良学风班、文明寝室等,是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或集体,给予的荣誉表彰和奖励。

  优秀学生奖学金,是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且表现突出、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国家奖学金(含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是学校对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上述所设立的学生个人奖励及集体奖励具体评选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贯彻落实。

 

第四章  学生奖励评审机构、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校团委负责学生奖励的具体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生所在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员由辅导员、兼职班主任组成。

  第十三条  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评选工作由各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一般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完成。各院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依据吉林财经大学有关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相关办法进行。

  第十五条  对全校统一要求评选的定期学生奖励项目,由学生班级民主评议,经学生所在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研究并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或院团委审核同意,最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对不定期评选的学生奖励项目,由学生所在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推荐并签署意见后(允许学生个人申请),报学生工作部或院团委审核同意,最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对学生获得的校级及以上奖励材料,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期评定,其它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八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十九条  学生因同一种事由不能同时获得多种奖学金。

  第二十条  学生有其他突出先进行为,本条例未列入的,可以参照本条例相近条款及精神,学校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于2006年3月13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有关学生奖励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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