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财经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及《吉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的相关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或其代理人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普通学生(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的申诉。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监察处。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九至十三人组成,组成人数应当是奇数。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领导担任,委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担任。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参与学生申诉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㈠是本案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
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证处理的。
第八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处理开始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处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前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㈠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㈡对学生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
㈢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㈠申诉人的学院、专业班级、姓名、学号、性别及其他基本情况;
㈡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㈢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㈠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㈡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㈢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提交的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对给予记过以上处理的学生提出听证申请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举证听证。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展开必要的查证。
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第五章相关办法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㈠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㈡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作出变更原处理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均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学校布告栏内公告(公告15日视为送达)。
第十八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九条 在学生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申诉人对不予受理或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不予受理或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听证的办法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请求,或在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实施听证程序而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未请求听证的,在征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后,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办公室成员担当。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十四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在听证途中未经听证会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的视为自愿撤回申诉。
第二十五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六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七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于2006 年3月13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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