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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文章来源: 作者:公共管理学院 发布时间:2018-11-13 23:52 点击数:

吉林财经大学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划分,包括: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相应学术水平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学士学位的审议、批准和授予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至25人组成,任期2至3年。设立主席1人和副主席1人,主席由院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和各相关系(部)、处的负责人以及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通过。教务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学士学位评定的常设办事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查通过各系提出并经教务处复审的授予学士学位和不予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2.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接受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

  4.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学士学位评定事宜。

 

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学分制本科毕业生

学年制本科毕业生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

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德育、体育合格,满足毕业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

(1)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5(不含2.5)以上;

(2)必修课补考及重修累计学分不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总学分的50%。

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德育、体育合格,满足毕业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

(1)平均成绩在70分(含70分)以上;

(2)补考课程门数不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总门数的50%。

  注:学分制学生所修的必修课包括普通共同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下同)。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学分制本科毕业生

学年制本科毕业生

1

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

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

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4

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5(含2.5)以下者;

平均成绩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者;

5

必修课补考及重修累计学分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总学分50%者;

补考课程门数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总门数的50%者;

 

6

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文章、论文等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

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文章、论文等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

7

其他情形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其他情形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未获得学位者,在具备其它各项学位授予条件的基础上,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本条仅适用于学分制):

  1、毕业前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5(不含3.5)以上者;

  2、考取研究生者;

  3、就业响应国家号召支援边疆者;

  4、见义勇为受市级以上政府表彰者;

  5、在校期间做出特殊贡献,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其情况审议通过者。

  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学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务处提出补授学士学位的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原件)。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工作部(处)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核实,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及具体情况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授予学士学位。

 

学位审批程序

 

  第九条  各院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核本院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包括所学课程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予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教务处复审后,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6月审核各系提出的名单,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报送省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毕业生离校前向毕业生公布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和不授予名单。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2005级及以后各年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十三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规定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解释权归吉林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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