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财经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建立和健全大学生成才和服务的保障体制,进一步规范我校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培养学生自食其力的劳动观念,解决特困大学生的生活之需,帮助他们完成学业,根据《高等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不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由校方组织的科教、家教、咨询、劳务等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的一种资助方式。
第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是指具有吉林财经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业,学校有权根据学生考试成绩决定其是否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五条 学校组织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优先考虑品学兼优、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组员由学生工作处、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校团委、后勤办、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包括审批工作细则,规划、部署、协调、指导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中心隶属于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学生的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包括助学岗位的规划、组织、协调、审定、酬金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是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常设服务机构,各用工单位必须在资助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岗位的申请、招聘,未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授权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校从事活动。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勤工助学管理的主要职责: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申请和审批。
2.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管理及发放。
3.校内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
4.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情况的监督与管理。
5.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联络、公布、审批、管理和监督。
6.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的登记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其他部门应充分重视特困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并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的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的用于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专项基金,包括校内专项拨款和社会捐助。
第十二条 学校勤工助学基金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等相关费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挪用、借用和占用。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向资助管理办公室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每个勤工助学岗位所需的工作时间以不影响学生学习为标准,不可无故延长学生的工作时间,如有需要可适当增加岗位数。
第十四条 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自行开发并支付报酬的岗位及用工情况,应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由资助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及发放
第十六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其劳动报酬由学院资助管理办公室统一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计算方式为按时和按月两种计算方式。按时计算的,每小时4―10元;按月计算的,根据工作性质不同,每月80―300元不等。各用工单位于每月1日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情况及工作量上报学生资助办公室,每月8日(公休日顺延)由学生统一到资助办公室领取酬金。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将参照本地同类工作或岗位的酬劳标准,并结合本校学生的实际生活情况予以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同类人员的酬劳标准,并视不同情况适当提高,以充分体现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同时按照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处、财务处联合做出调整计划,报学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和录用方法
第十九条 只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才有资格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每名学生只能申请一个助学岗位。受警告以上处分尚未撤销和一学期重修课程达到三门以上(含三门)或在校期间累计重修课程达到五门以上(含五门)的学生无权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2.学习努力,成绩合格,积极上进,学有余力。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4.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录用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岗位设立后由资助管理办公室向各院下发名额配置,各院根据本院特困生的实际情况公开聘用勤工助学学生,并对外公示。
第二十二条 竞聘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应出具书面申请材料,内注家庭经济状况及相关证明,并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 竞聘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一经录用,将与各用工单位或资助管理办公室签订《吉林财经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协议书》,并严格执行协议所具条款,接受资助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考核。
第七章 勤工助学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对各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对各单位申报的岗位进行检查和考核,对于考核未通过的单位,办公室有权撤销此岗位;对于考核优秀单位,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接受用工单位和资助管理办公室的双重考核,考核通过者可继续留在该部门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未通过者勤工助学办公室有权中止其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在岗的学生可以退出原助学岗位或参与其它岗位的招聘,但需提前一周通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八章 相关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勤工助学协议书的条款,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有权通过助学活动获得相应的报酬,并可拒绝接受不适合自己的助学岗位,但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各用工单位和部门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的、不适宜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并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以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财经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