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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文章来源: 作者:公共管理学院 发布时间:2018-11-13 23:53 点击数:

(通讯员 张洪博)吉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创建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本着依法治校、严格管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全日制普通学生(含研究生、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不属于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进行处理。外单位来校进修、培训人员因违纪需给予处分的,由我校根据本条例做出相应处分,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终止其进修、培训,退回原单位(地方)。

  第四条  学校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进行纪律处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为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具体详见《吉林财经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为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除考试违纪之外)工作的具体协调、管理部门,研究生部为研究生违纪处分(含考试违纪)工作的具体协调、管理部门,本、专科学生涉及学籍、考试违纪的处分由教务处负责协调和管理。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八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一般为一年。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显著进步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

  (三)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四)违纪后以威胁、欺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调查处理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或其他人打击报复的;

  (六)屡次违纪或者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七)涉外活动违纪的;

  (八)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九)违纪群体的为首者、组织者、指挥者;

  (十)具有其他可以加重处分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减轻处分:

  (一)过失违纪的;

  (二)认错态度好,后果轻微的;

  (三)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

  (四)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或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揭发,积极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的;

  (六)具有其他可以减轻处分情形的。

  第十一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指学年度,下同)内参加国家、省、市学校内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的申请资格,取消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的申请资格;

  (二)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如有国家助学贷款的,一律停发助学贷款,并限期归还全部贷款;

  (三)在综合测评或研究生德育考核中,其“操行评定”应记为中或差;

  (四)学位的授予按照长春税务学院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处分决定、程序及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公安、检察或司法等相关国家机关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违纪违规的事实对学生进行处分。

  第十三条  对学生违纪违规的行为要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并进行复核。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十四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院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决定,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同意后备案。

  第十五条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院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由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做出决定,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六条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院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由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部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及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部,由学生所在院与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部按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保卫处调查。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及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所在院与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部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部直接处理,同时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有关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裁量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部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学院重新审议或会同有关部门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

  第二十条  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部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

  第二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

  第二十四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须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只能以学校名义出具,各学院及职能部门无权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学生进行申诉的权利及期限。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学院纪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签字证明。无法送达的处分决定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处分决定书根据管辖范围报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有权进行陈诉、申辩、申诉。对学生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认真复查,并不得因学生的陈诉、申辩、申诉而加重处分。复查期间处分决定(除开除学籍的处分外)照常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受到处分的,由所在学院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处分决定存入学生人事档案。

  第二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的处分决定书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部决定是否公布。

 

第五章  申诉程序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部或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终止审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三十五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向学校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学校复议决定下达后15日。学校复议后,继续向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时间期限延长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复议决定下达后10日。

 

第六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细则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或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七)在校园内进行非法宗教活动;

  (八)泄漏国家秘密。

  第三十七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令、法规,或触犯国家刑律,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受到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悔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被解除刑事拘留的,视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教育设备,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损坏财物、设备的价值、影响及产生的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包括盗打电话,盗窃校园一卡通)、贪污、骗取公私财物,作案价值1000元以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1000元及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偷窃、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两次及两次以上,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偷窃未遂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六)冒领他人财物或将他人遗忘物品占为己有者,视数额、手段、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馆藏图书以旧换新、撕页,或偷用他人证件借书、偷书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八)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困难补助、公费医疗者,一经发现,除退回所获钱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九)其他侵犯公私财物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寻衅滋事、策划、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肇事者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

  第四十一条  对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一学期累计11-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31-45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46-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61学时(含61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上课期间擅自离校2周(14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旷课时间按实际授课时间计;毕业论文(设计)、实习期间擅自离开者,每天按旷课4学时折算;迟到或早退三次折算为旷课1学时。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计算时间。

  第四十二条  违反学术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学期间,投寄、发表的论文有抄袭、剽窃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学位论文被确认为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因违反考试纪律及其他学习纪律者,按照《长春税务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纪律处理规定(暂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妨害校园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 违章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电热毯等),使用明火(如熄灯后点燃蜡烛等)或存放煤油炉、酒精炉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焚烧废弃物等,一经发现,除没收违章使用或存放的器具、赔偿有关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在学生宿舍内或其它建筑内故意向窗外乱扔物品危及他人安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在学校禁烟区域抽烟的,经教育不改者,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四)其他妨害校内公共安全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从事传销活动,或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内从事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酒后闹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章骑车或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学校集体宿舍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除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还应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擅自留宿他人,转让或出租床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外租房住宿或夜不归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楼内高声喧哗、起哄吵闹、及其他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且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带头起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乱拉电线、乱拉灯头,或从宿舍走廊照明电路上私自接线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六)宿舍内发生违纪行为,宿舍成员不加制止或知情不报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七)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在校园内公共场合男女同学交往过分亲热,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男女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 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第四十九条  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  观看、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网页或文字作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网页或文字作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网络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违纪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网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回帖等,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园网上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漫骂或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利用校园网从事盈利性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利用发讯息功能和信件功能对他人进行骚扰的,或采取其他方式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等的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十二条  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和学校有关规定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学生证、考试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及有价证券或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为达到个人目的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或盗用他人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以恐吓信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到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于2006年3月13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审核人 赵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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