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张洪博)吉林财经大学学分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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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规定 (2006年3月修订)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25日发布)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学校 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确属不可抗力因素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各系学生辅导员查阅本系新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对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的,报招生办公室研究处理。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发放学生证,正式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但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保留、取消新生入学资格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办理,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返校,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持学生证及缴费收据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须向学生所在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时返校注册逾期不足两周的学生,返校后应补办注册手续。 第六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学生工作部(处)出具证明,学校将给予注册。 第七条 保留学籍、休学及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办理复学手续,学校不予注册。 第八条 各系在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将未注册学生名单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规定学分。 学生的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及学生成绩总表,学生成绩总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考核方式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各门课程教学要求确定。 理论课程按照百分制评定。其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出勤、平时作业、课堂讨论、期中考试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对期末考试成绩或总评成绩不及格(60分以下)的课程,应予补考或重修。 各实践教学环节(含军事训练、学年论文、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一般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其对应的绩点为5、4、3、2、0。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补考或重修。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参照《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及《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原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者,由学校体育教研部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学生认真参加锻炼后,即可视为体育课及格。 第十二条 补(缓)考 考核不及格(不含重修)的学生,可在下一学期初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补考(仅限一次)。补考课程需为“普通共同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三个模块的课程。 补考通过后成绩按卷面成绩记,并注明“补考”字样。 严格控制缓考。学生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经本人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并出具相关证明(因病缓考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由学生所在院主管教学的副主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 缓考与补考一同进行,缓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缓考不及格者,按补考不及格处理。 补(缓)考学生需在开学后第一教学周内到所在院办公室领取补(缓)考准考证。学生须持教务处印发的“考试证”和“补(缓)考准考证”方可参加补(缓)考。 第十三条 重修 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须参加重修。对于补考后已通过的课程仍可报名参加重修,重修及格后按重修成绩记,并取消“补考”标识;也可放弃补考直接参加重修。 选修课不及格者既可重修原不及格课程,也可改修该模块中的其他课程。 在校学习期间,每门课程可多次重修,按最高成绩记录。 第十四条 学生上课实行考勤。学生无故旷课或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 《吉林财经大学考场规则》。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成绩管理 对学生考核成绩实行网络化管理,按教学单位和教务处两级对其进行管理。教学单位按开课单位责任制录入考核成绩,教务处负责成绩录入的指导、监控和综合汇总以及成绩库的管理与维护等事宜。 第十七条 成绩复查与更正 考核成绩单报学生所在院和教务处后一般不得更改。若学生对其成绩有疑问,可在下学期开学后第一教学周内到课程所在系(部)申请复查试卷。具体操作程序详见《吉林财经大学学生复查试卷规定》。
第三章 转专业、转学
第十八条 经国家统一考试招生、按志愿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准许转专业、转学: 2.学生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学校认定确有其他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否则认定为旷课并以校纪论处。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或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转专业、转学应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或《学生转学审批表》,表格到教务处领取; 2.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申请,经所在系主任审核同意后向拟转入的系进行推荐。经拟转入系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3.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由转出院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吉林省教育厅批准,并经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4.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由转出系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领 导批准,报吉林省教育厅批准后,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再由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报所在省(市、自治区)学籍管理部门批准,我校接获有关批准文件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5.其他高校学生要求转入我校的,必须由转出学校发函与我校联系,并将有关材料(当年高考招生录取单复印件、学校鉴定、成绩单)及所在省(市、自治区)学籍管理部门批文交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章 休学、停学、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1.因病、伤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原来带工资的,由原单位按国家劳保规定执行; 2.因病休学的学生,要有医院证明,并应离校治疗。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第二年起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按季度向学校申请报销; 3.学生休学期间的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5.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6.休学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返校选应复学学期的课程。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凡属自费出国学习,可向学校申请在出境前保留学籍一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应于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月,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编入原专业(或相关专业)适当年级; 3. 学校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进行品行审查。对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等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4.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一个月后仍未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章 警示、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警示 学生每学期最低应获得10学分(包括参加正常期末考试及补(缓)考、重修所获得的学分,下同),对低于10学分者学校将给予其警示。 第七学期(含第七学期)以后所修课程成绩不在警示所考核的范围之内。 第二十八条 对一学年中两个学期均受到警示者,应予留级。 第二十九条 留级的学生,应转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如果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可转入教务处指定的相近专业。教务处根据下一年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已修课程进行认定:原来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凡符合转入相关年级专业教学计划的,学分和成绩仍然有效;其他不符合转入相关年级专业教学计划的,可按选修课记载学分和成绩。 必修课包括普通共同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 第三十一条 学生留级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一学年中两个学期每学期所获学分均低于5学分的; 3.连续留级或留级累计超过两次的; 4. 保留学籍、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 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所在系负责人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其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或肄业证书。 3.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长春税务学院校内学生申诉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学习者应办理退学手续。申请时须提交国外院校的正式入学通知书、办理签证所必须的经济担保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书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第六章 奖励、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六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运动、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吉林财经大学学生奖励条例》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考勤 1.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凡未经请假或虽请假但未获批准,或超过假期而未办续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2.学生旷课时间的计算以课程表的课时数为准。对于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践性活动和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其他各项集体活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4学时计旷课; 3.学生请假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由班主任(辅导员)签署意见,请假在三天以内由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四天以上由系负责人审批。请病假须持本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请事假也需有必要的证明,一般从严掌握。请假期满,应及时向所在系销假。 第三十八条 纪律 1.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纪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凡违法乱纪、触犯刑法或违反校规校纪者,依据《吉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2.学生旷课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视其缺勤情节,依据《吉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3.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如有作弊行为发生,依据《吉林财经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规定(暂行)》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要进行处理,处理结论通知到本人,本人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其申诉程序详见《吉林财经大学内学生申诉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决定、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特殊情况报经吉林省教育厅审批。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发给其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对学生违纪的处分材料不得撤出。
第七章 学制、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四十二条 我校基本学制为四年,在此基础上,实行弹性学制,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四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德育、体育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及实践教学环节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教育教学计划各模块的学分规定,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的答辩,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修满基本学制,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结业生可于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回校参加重修、考试、毕业论文(设计)的答辩,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后,可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凡按规定回校重修课程的结业生,其食宿、旅费自理。 第四十七条 凡符合《吉林财经大学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上报吉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八章 辅修
第五十一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修读辅修专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修满并通过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第一、二学年的必修课,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以上的学生,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经考试成绩合格,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2005级及以后各年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政策不符时,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审核人 赵大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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