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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公共管理学院 发布时间:2007-10-05 11:09 点击数:

吉林财经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办法
(2005年10月修订)


  为贯彻国务院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根据《吉林省资助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

第一条  特困生是指那些家庭月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居民平均经济收入和生活平均最低水准线,本人在校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学生。根据长春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和我校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生活费最低消费标准以及我校学生的家庭实际经济情况,我校经济困难学生标准定为农村学生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000元以下,城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00元以下。

第二条  每年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在校生总数的10%比例控制。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时间为每年的10月上旬至10月末。

第三条  经济困难学生界定工作实行申请审批制。首先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相应地提供由学生家长所在单位及当地民政部门的困难证明材料,填写“吉林财经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经班级民主评议,班委会、团支部写出推荐意见,之后由学生所在院学生管理部门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及日常表现等情况,确定资助名单及困难等级,并向全体学生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张榜的同时还应公布学生所在系团委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办公室的电话号码),如无异议,最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第四条  每位学生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如实申报本人家庭的经济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困难学生资格界定工作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名单公布后的复议期内,学生如对公布结果有异议,可投诉举报;各院对学生的投诉举报应认真进行复查。如无任何异议,即正式公布。

第五条  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一旦确定后,一学年内原则上不再界定新的经济困难学生。经审核并最终被确定为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填写“吉林财经大学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并由各系上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六条  吉林财经大学经济困难学生等级划分标准:

1.一等为农村学生家庭人均年收入在500元以下,城市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0元以下。这部分学生为极特殊困难学生,完全没有能力交纳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全部费用,平时生活困难,基本依靠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家教等打工活动维持学业,此类学生约占全体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5%;

2.二等为农村学生家庭人均年收入在500―1000元之间,城市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0―200元之间。这部分学生为特殊困难学生,基本没有能力交纳学习期间的学费,平时生活节俭,依靠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家教等维持学业,此类学生约占全体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10%;

3.三等为农村学生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000―2000元之间,城市学生家庭月收入在200―300元之间。这部分学生为困难学生,平时生活简朴,基本可以解决生活费用,但需要靠借钱或助学贷款来交纳学费,此类学生约占全体经济困难学生的85%。

4.被评为一、二等经济困难的学生为特困生。

第二章 经济困难学生的条件

第七条  学生本人及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或部分学习、生活费用,主要包括:

1.孤儿,生活特别困难者;

2.单亲、烈士或残疾人子女,生活特别困难者;

3.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生活特别困难者;

4.因家庭遭受突然变故、自然灾害,致使生活特别困难者。

第八条  奋发向上,努力学习;

第九条  生活简朴,不铺张浪费;

第十条  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应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志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减少、暂停或取消补助:

1.有挥霍浪费、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和风气者取消补助;

2.本学年受过纪律处分者暂停补助;

3.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减少或取消补助;

4.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取消补助;

5.学习主观不努力,所学课程有三门以上(含三门)重修者暂停补助;

6.学生综合测评中思想道德积分低于80分者,暂停或取消其困难补助。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为保证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组员由学生工作处、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校团委、后勤办、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包括组织领导、审批工作细则、规划、资金筹措,指导并监督资助工作的落实和实施。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下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隶属于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全校学生的资助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完善助学体系;

2.建立和管理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3.管理和组织评审各类助学金;

4.负责经济困难学生的校内专项困难补助的评定、发放及学费的减免等工作;

5.负责少数民族学生补助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6.负责全校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并开辟、管理勤工助学岗位;

7.负责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审核及协助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查询系统。

第四章 资金筹措及资助发放办法

第十六条  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既是政府行为,也是全社会及普通高校所共同努力完成的工作。资金的筹措采取学校自筹、吸收社会捐款和政府适当支持等多渠道筹措的办法。资助经济困难学生要把经济支持和思想教育结合起来。

第十七条  认真落实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在普通高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教财[1994]35号)以及1996年6月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精神,从2000年9月1日新学期开始,学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专项经费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主要用于学生奖学金、勤工助学工资支出、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及勤工助学基地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及学生所在院要积极筹建勤工助学基地,努力开辟新的勤工助学岗位,为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创造有利条件。在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同时,要通过多种渠道与社会广泛联系,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引起社会关注,赢得社会资助。

第十九条  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应优先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各系要积极倡导在校园内建立“大学生爱心基金”,培养学生“关心他人、互帮互助”的精神,在大学生中开展“勤俭节约、奉献爱心”的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专项困难补助每年进行一次,按在校生总数的10%发放。资助金额分为三个档次,严格按照经济困难学生等级划分标准执行。一等每生每学年1200元;二等每生每学年800元;三等每生每学年400元。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财务部门发放。

第二十一条  对特殊困难学生且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等方面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视情况可实行减、免、缓交学费。新生入学报到时,有确实困难者,在出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供的特困材料后,可通过“绿色通道”暂时缓交学费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学生所在院及学生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经济困难学生的精神鼓励和心理引导,帮助他们战胜生活上的困难,减轻思想压力,克服自卑心理。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资助经济困难学生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期到位,不得截留或挪用。年终有节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  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在资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实施年度定期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财经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以前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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