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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公共管理学院 发布时间:2007-10-05 11:03 点击数:

吉林财经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树立先进典型,引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考评学生在校表现,促进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奋发向上,促进我校校风、学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吉林财经大学学生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及比例

  1.评选范围: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

  2.评选比例:应届毕业生人数的8%,其中省级优秀毕业生3%、校级优秀毕业生5%。

 

  二、评选条件

  评选工作以在校各项评优工作及每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情况为依据,具体如下:

  1.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⑴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⑵自觉遵纪守法,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尊敬师长、团结同  学,道德品质优良,思想品德鉴定为优秀等级;

  ⑶勤奋学习,成绩突出,在校期间曾四次(含四次)以上获得三等(含三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⑷热心各种公益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⑸在校期间累计2次(含2次)以上获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或相当的荣誉称号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或在社会实践中为学校争得过荣誉,或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

  2.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⑴省级优秀毕业生必须符合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全部条件;

  ⑵在校期间曾四次(含四次)以上获得二等(含二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三、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1.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于每年五月份进行。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在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以院为单位组织进行。

  2.各院要成立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任组长、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参加的院级评选小组。

  3.校级优秀毕业生由个人提交申请,辅导员或班主任推荐,班级民主测评评选出初步名单,最后由院评选小组研究确定。

  4.省级优秀毕业生需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推荐,院级评选小组确定,报学校审批。

  5.优秀毕业生必须向学校报以下材料

  ⑴入学以来各学期考试成绩单。

  ⑵获奖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⑶优秀毕业生审批表(一式二份)。

  6.各院要严格按照要求组织评选,特别是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宁缺毋滥。评选结果必须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对于举报情况,一定要认真核实,及时查纠。

 

  四、奖励办法

  1.被评为省、校级优秀毕业生者,分别由省、学校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同时给予奖励。获奖材料由学校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2.学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

 

  五、附则

  1.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优秀毕业生资格

  ⑴优秀毕业生预评后,出现课程不及格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未通过的;

  ⑵学生就业发生违约现象的;

  ⑶学生毕业离校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以前的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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